1.什么情况下需要电子数据鉴定?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执法机关、财务审计、保险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需要计算机取证专家对电子数据进行专业的鉴定。
2. 什么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采用技术鉴定的手段,取得最具证明力的电子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 电子数据鉴定中心能够提供何种服务?
我们能够提供对证据的固化、查找、提取、分析、恢复等,并保证取证过程中证据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对取证过后证据妥善保管。
4.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否是对原始介质的直接分析?
不可以。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是:不可以对原始介质直接进行分析。只能先对介质进行完整的克隆,然后再对克隆后的介质进行分析。电子证据本身是非常的脆弱,很容易被损坏或者被修改,哪怕之后一个字节的改变,都失去证据的有效性。
5. 如何证明在取证过程中没有修改电子数据?
所有的分析都是在复制的硬盘上进行的,复制以及取证过程的每一步骤,取证系统都会进行MD5的校验,如果每次的校验值一致,那么就证明在取证过程中没有修改电子数据。另外,我们实验室提供一套完整的取证流程监管系统,它会详细记录取证人员分析取证的全过程,并且可以形成完整的流程监管报告。
6. 被删除的数据可以恢复以及取证吗?
能否恢复被删除的数据,取决于被删除的数据是否已经被覆盖。通常系统对信息的删除,只是逻辑上的删除,只要不被新的内容覆盖,通常是可以恢复的。
7. 能否从被格式化的硬盘中提取证据呢?
通常是可以的。Windows和Dos操作系统的格式化通常称为高级格式化,这种格式化是不破坏介质上的数据,因此大部分的数据可以被提取。如果是低级格式化,那么介质中的所有数据将完全丢失。这种格式化通常由硬盘厂家来完成。
8. 我的计算机系统崩溃了,能否恢复其中的数据呢?
系统崩溃后,信息仍然存放在计算机的介质中,所以恢复数据是没有问题的。
9. 数据恢复和计算机电子数据取证有何不同?
我们也提供数据恢复的服务,它是计算机电子数据取证的其中一部分。
10.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可以对哪些电子介质进行取证?
电子数据通常可以存储在多种介质中,包括:软盘、硬盘、ZIP盘、JAZ盘、磁带、磁光盘、CD-ROM、CD-R、CD-RW、DVD、MO、CF卡、MS卡、SD卡、MMC卡等,另外还包含存储在网络上的数据。
11. 在计算机中可以找到什么类型的证据?
证据存在的形式有很多种:电子表格、Word文档、数据库、文本文件、日志文件、电子邮件、图片、视频文件、声音文件等。
12. 哪些地方可以发现电子证据?
通常用户不一定知道计算机中存储着哪些数据。但是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我们可以告诉你,这台计算机用来做什么的,用户何时访问了哪些网站,查找出用户在这台计算机写过的、阅读过的、修改过的信息。
13. 如何妥善保存证据?
您可以把您的电子介质安全地委托给我们,我们将使用最高的标准和方法来保存原始介质。在确保文件的安全性、真实性以及连续性的问题上,我们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和规程,我们曾协助法庭来保存电子数据,事实证明这些措施是得力的。
14.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报告中通常包括哪些部分?
完成对电子数据的分析后,我们的电子数据鉴定专家会提供一份完整的、成文的证据链分析报告。该报告包括有人员提供的分析结果、鉴定流程及使用的设备(软件、硬件)等详细描述。通常电子数据鉴定报告的容量较大,要求的报告形式也多种多样,包括图片、声音、影像等。因此,除提供纸页式的鉴定报告外,还会降大量数据资料作为附件存放在刻录光盘之中,刻录光盘也是鉴定报告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1. 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
2. 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3. 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4. 需要进行尸体解剖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 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 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 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 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 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